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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神华公益基金会2.爱佑慈善基金会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4.安利公益基金会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2.中国航天基金会13.南都公益基金会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16.凯风公益基金会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1.中国癌症基金会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28.爱慕公益基金会29.中国医学基金会30.兴华公益基金会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32.智善公益基金会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4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4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4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45.开明慈善基金会4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47.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49.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50.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5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52.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53.中华艺文基金会5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5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57.波司登公益基金会(原德康博爱基金会)5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60.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6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62.华阳慈善基金会63.华润慈善基金会64.黄奕聪慈善基金会65.顶新公益基金会66.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67.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68.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9.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70.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71.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74.中华志愿者协会7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76.东润公益基金会7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7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7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8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8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82.田汉基金会8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85.顺丰公益基金会86.中国电影基金会87.健坤慈善基金会88.善小公益基金会89.中山博爱基金会90.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91.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92.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93.增爱公益基金会9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9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97.宝钢教育基金会9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10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10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10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10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05.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10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7.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10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109.中华慈善总会1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1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11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11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1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11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7.中国孔子基金会11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119.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120.致福慈善基金会12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122.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12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12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12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2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128.泛海公益基金会129.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13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3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32.万科公益基金会13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13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13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13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3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139.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140.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4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1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14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144.韬奋基金会145.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14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47.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14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49.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15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5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5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53.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154.中国绿化基金会15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156.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157.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158.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159.启明公益基金会160.周培源基金会1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16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163.青山慈善基金会164.中国扶贫基金会16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166.巨人慈善基金会16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16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16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17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8年5月2日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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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愿 服 务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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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基金会严正声明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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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17.凯风公益基金会 18.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0.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1.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2.中国癌症基金会 23.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5.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6.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7.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9.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30.实事助学基金会 31.爱慕公益基金会 32.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 33.中国医学基金会 34.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35.兴华公益基金会 36.心平公益基金会 37.智善公益基金会 38.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9.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40.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42.鲁迅文化基金会 43.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4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6.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47.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9.中远慈善基金会 50.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1.开明慈善基金会 52.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5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5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55.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56.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5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58.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华艺文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64.德康博爱基金会 6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6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7.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6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69.华阳慈善基金会 70.华润慈善基金会 71.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72.顶新公益基金会 73.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74.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7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76.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77.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78.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79.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8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8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82.中国狮子联会 83.中华志愿者协会 84.张伯驹潘素文化发展基金会 8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86.东润公益基金会 8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8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8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9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9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92.田汉基金会 9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9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95.亿利公益基金会 96.顺丰公益基金会 97.中国电影基金会 98.健坤慈善基金会 99.善小公益基金会 100.中山博爱基金会 101.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10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7年1月18日
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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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
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4.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5.增爱公益基金会 6.安利公益基金会 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8.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9.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11.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3.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4.宝钢教育基金会 1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6.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2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2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24.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中国航天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2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3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31.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3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3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4.凯风公益基金会 35.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36.华民慈善基金会 37.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38.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39.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0.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1.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42.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43.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4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45. 中华慈善总会 46.中国癌症基金会 4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48.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49.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50.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5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5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5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5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6.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57.中国孔子基金会 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9.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0.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61.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2.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63.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64.马海德基金会 6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6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67.润慈公益基金会 68.致福慈善基金会 69.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70.实事助学基金会 71.爱慕公益基金会 72.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7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74.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 7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76.中国医学基金会 7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78.兴华公益基金会 79.心平公益基金会 80.智善公益基金会 81.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82.东风公益基金会 83.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84.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85.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8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7.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88.鲁迅文化基金会 89.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90.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91.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3.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9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95.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96.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97.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9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0.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01.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02.泛海公益基金会 103.中远慈善基金会 104.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0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10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07.开明慈善基金会 108.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10.万科公益基金会 111.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12.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1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1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1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1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1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1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19.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20.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1.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2.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12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2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26.济仁慈善基金会 127.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28.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29.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30.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 131.韬奋基金会 132.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33.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34.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35.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36.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37.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38.中华艺文基金会 139.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0.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4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4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43.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44.中国禁毒基金会 14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147.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48.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49.德康博爱基金会 150.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51.天诺慈善基金会 152.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53.中国绿化基金会 154.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55.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56.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57.华阳慈善基金会 158.华润慈善基金会 159.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160.顶新公益基金会 161.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162.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163.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64.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165.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166.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167.青山慈善基金会 168.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69.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70.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71.中国盲人协会 1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74.中国狮子联会 175.中华志愿者协会 176.张伯驹潘素文化发展基金会 177.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78.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79.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80.东润公益基金会 181.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182.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183.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184.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185.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 186.启明公益基金会 187.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188.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9.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190.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 191.田汉基金会 192.周培源基金会 19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94.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195.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196.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197.亿利公益基金会 198.中华文学基金会 199.亨通慈善基金会 200.河仁慈善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6年12月14日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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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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