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简介
章程
组织机构
历任领导及理事会合影
历史回顾
会徽含义
管理制度
公益项目
公益项目
公开募捐活动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机构动态
科普知识
政策解读
专题报道
党组织建设
信息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全文
审计报告
年度项目活动情况
关联方信息
捐赠方查询
公益慈善项目收入与支出
前五位工作人员报酬金额
个人汇款爱心捐款
领导简介
年度工作总结
首页
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简介
章程
组织机构
历任领导及理事会合影
历史回顾
会徽含义
管理制度
公益项目
公益项目
公开募捐活动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机构动态
科普知识
政策解读
专题报道
党组织建设
信息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全文
审计报告
年度项目活动情况
关联方信息
捐赠方查询
公益慈善项目收入与支出
前五位工作人员报酬金额
个人汇款爱心捐款
领导简介
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公告
机构动态
科普知识
政策解读
专题报道
首页
>
新闻中心
>
科普知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八个 “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民办函〔202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八个“中华慈善日”。党的二十大作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民政部决定以“携手参与慈善,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公益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益慈善事业,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力量。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主题,创新形式、突出特色,进一步动员、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二、加强宣传动员,引导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各地要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通过开展主题党日、联学联建、辅导讲座等活动,采用图文介绍、专家解读、人物访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公益慈善力量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意愿和能力。(二)集中展示公益慈善事业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各地要聚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总结公益慈善事业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全面梳理公益慈善事业在助力乡村振兴、防灾减灾、健康中国、科教兴国、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维度的宣传活动,集中展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惠民生、暖民心的积极贡献。(三)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各地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深入宣传慈善法,厚植公益慈善的社会基础。要组织开展慈善表彰、展示交流、会议研讨、公益市集等活动,引导激励社会各界通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信托、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投身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筹划开展参与性强的公益慈善活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要依法举办形式多样的“中华慈善日”宣传活动。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第八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工作,将其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周密推进实施。(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主动联系宣传、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和辖区新闻单位,取得支持,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等开展“中华慈善日”宣传活动的指导。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将在主题宣传活动期间,对全国各地的慈善活动进行集中报道。各地要择优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提前报送选题、及时报送资料,以便安排采访和宣传报道等事宜。(三)切实保障安全。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兴务实之风、俭朴之风;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将有关活动开展情况报送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8月1日
2023-08-21
详细
详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税、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4-01-02
详细
详细
<
1
2
3
4
5
6
7
>
加载更多
我要
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