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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新冠疫情救治经验证明,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是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能力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扩充重症医学医疗资源,优化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实现区域重症医学服务均衡发展,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能级匹配、布局合理、服务优良、平急结合”的总体要求,明确2025年末和2027年末预期目标。第二部分持续完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提出依托“双中心”、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构建分层分级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第三部分着力加强重症医学专科能力建设。明确通过合理增加床位设置、推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服务模式四种途径加强重症医学专科能力建设。第四部分有效扩充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强调加强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强化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医疗机构按标准提升重症医学专业医师配备比例。第五部分不断推进重症医学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协调相关部门合理调整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保障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增强重症医学专业吸引力。第六部分组织实施。强调“三个加强”,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督促指导。 附件2《关于印发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专家解读(一)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邱海波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症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围绕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从完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加强重症医学专科能力、扩充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推进重症医学医疗服务领域改革等五方面全面推进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是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底线和红线。瞄准了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必须聚焦与持续“发力”的关键节点,具备很强的针对性、科学性与紧迫性。 一、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是医疗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医疗机构重症患者的救治水平,关键看重症医学科(ICU)。重症医学科是与“死神”抢时间和抢生命的临床学科,是所有重症患者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重症医学的救治水平,是整个医院综合医疗能力的体现。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作为“十四五”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加以推进,反映了国家在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领域持续发力,竭力补足短板,强化薄弱环节,实现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在重症医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全国各省区全覆盖的基础上,“十四五”时期,促进重症医学优质医疗资源的扩容和下沉,力争每个省份至少有一家综合医院达到或接近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强化城市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和县域内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分层分级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在家门口就能得到重症医疗服务,这充分彰显了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价值导向。 二、重症医学专科能力提升是医疗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重症医学专科能力决定了重症医学的学科水平和重症患者救治能力,是医疗机构重症患者救治能力的具体体现。重症医学专科能力建设包括以床位数为标志的重症医学医疗资源、以重点临床专科为代表的重症救治能力、以医疗质量和控制体系为标志的品质保障、以完善医疗模式为代表的重症患者全链条管理,即围重症医学管理体系。 (一)充足的重症医疗资源是医疗机构重症患者救治的基本条件。统筹重症医学医疗资源规划和布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要求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同时,重症医学床位资源必须具备可扩展性。医疗机构除了重症医学科的重症床位外,各专科监护病房也应配备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可迅速投入重症患者救治。同时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按照感染防控要求,贮备一批具有基本重症救治装备的“可转换ICU床位“,使得医疗机构的重症医疗资源具备足够的可延伸性,以满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需求。 (二)加快推进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有力提升重症救治能力。国家依托各省市高水平医院已形成了重症医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全覆盖,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临床专科建设“百千万工程”,将重症医学作为临床专科建设的优先支持方向,进一步提高重症医学国家重点临床专科的覆盖水平。同时积极推进省市(县)层面的重症医学重点专科的建设,引导医疗机构将重症医学科作为学科建设的重点,在政策和财政给与重点的倾斜。有效扩充重症医学优质资源,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实现重症医学均衡发展,不断提高重症医疗救治能力,实现重症医学专科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守住重症医学医疗质量安全的底线。抓住重症医学医疗质量安全的每一个要素,建立健全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体系,让重症救治更加规范、更加有效。重症医学的医疗质量不仅与重症医疗资源配置密切相关,更关注重症患者诊疗的全过程,并将最终结局(院内感染发生率、标化病死率等)作为重症医疗的关键性质控指标。不仅关注近期的结局,还需要关注远期的康复。 (四)积极创新重症医疗服务模式,是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积极强化和夯实重症医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重症—规范救治—早期康复的围重症医学管理体系,加强围重症患者的全生命周期的照护。推动重症患者早期预警和识别,特别是做到重症的早期预防,则能够明显降低重症发生率,明显改善患者结局,并显著降低医疗资源的消耗。 三、重症医学学科吸引力提升是医疗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 强科人为本,加强学科的吸引力,能凝聚和吸引更多优秀重症医生,是提升专科能力的核心要素。一是重症医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强化了学科的吸引力。重症医学是一门充满生机和挑战的学科,重症医生面临重症患者行走在生死边缘,心怀敬畏又坚如磐石,充满了责任感,面对救治成功的患者,充满了荣誉感。二是重症医学发展的紧迫性需要更多、更优秀的重症医师。重症医学医疗资源是医疗机构重症患者救治的基本条件,而重症医疗资源的社会需求,决定了重症医师的巨大缺口,迫切需要更多优秀的医师加入重症医学团队。三是学科吸引力不断增强是提升专科能力的核心环节。让医生有职业前景,晋升空间,提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机制,改善薪酬制度,不断提升学科吸引力,保证更多优质的医疗人才加入重症医学科队伍,保证学科高质量发展。 附件3 《关于印发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专家解读(二)——完善重症医学人才队伍建设 助力重症医学学科高质量发展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杜斌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在健康中国建设及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中,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无疑是重要内容之一。 2021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为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应当集中力量开展疑难危重症诊断治疗技术攻关,以推动国家医学进步。此外,应当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进行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发展包括重症医学在内的临床专科,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趋势。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持续完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着力加强重症医学专科能力建设、有效扩充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推进重症医学医疗服务领域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期实现有效扩充重症医学医疗资源,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现重症医学专科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一、通过制度与体系建设,促进重症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质化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调查显示,从2011年至2015年的短短四年间,重症医学科的床位数增加了36%,医生和护士数量分别增加了35%和55%。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近三年来,上述数据还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重症医学医疗资源显著增加的同时,有效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快构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制度,将重症医学纳入统筹推进。组织专家制定了重症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及培训内容细则。在为期三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中,学员须完成内科(共15个月,包括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和神经内科各3个月)、普通外科及外科急诊(4个月)、麻醉科(2个月)和重症医学科(12个月)的专科轮转。通过基础专业(内科、外科和麻醉科)的轮转,兼顾病因诊疗与器官支持治疗;同时通过综合ICU的系统培训,强调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全面性。通过制度和体系建设,促进重症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质化发展。 二、通过储备人才的培养,促进医院内部重症医学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同质化 《意见》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储备一批“可转换ICU床位”,从而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大规模紧急救治的需求。此时,除重症医学科的医护人员外,其他专科监护病房的医务人员也应作为重症医学的救治力量参与到医疗工作中。我们可以统筹规划重症医学科及各专科监护病房年轻医生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实现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的同质化。具体而言,可以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各专科监护病房的医生在重症医学科连续接受不少于六个月的系统性培训,以弥补其知识结构方面的短板;也可考虑安排各专科监护病房的年轻医生定期到重症医学科接受培训,以了解重症医学的最新进展,完成培训后即可作为医院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储备。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组成重症医学科与各专科监护病房医护人员的混编小组,在充分发挥重症医学储备人才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安全。 无论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突发重大事件中,重症医学医务人员在重症患者救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还有待加强。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都强调加强重症医学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意见》对重症医学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要求完善本单位的重症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为重症医学学科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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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加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大突发事件救治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补齐重症医学医疗资源短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疫情防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作为“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内容予以推进,完善“能级匹配、布局合理、服务优良、平急结合”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体系。有效扩充重症医学医疗资源,优化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重点补齐西部地区和县域重症医学医疗资源短板,实现区域重症医学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强化重症医学专科建设,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升专科服务能力,实现重症医学专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末,全国重症医学床位(包括综合ICU床位和专科ICU床位,下同)达到15张/10万人,可转换重症医学床位(以下简称“可转换ICU床位”)达到10张/10万人,相关医疗机构综合ICU床医比达到1:0.8,床护比达到1:3。到2027年末,全国重症医学床位达到18张/10万人,可转换重症医学床位达到12张/10万人,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资源有效扩容,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专科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二、持续完善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三)设置并加强重症医学专业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依托高水平医院设置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发挥其“医、教、研、防”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工作,通过托管、合作共建等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建立区域资源统筹和协调调度机制,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危重症伤病人员集中救治和区域协同能力。到2025年末,力争每个省份至少有1家综合医院达到或接近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城市重症医学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将重症医学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城市医疗集团等医联体建设,完善网格内医疗资源整合与协作机制。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加强牵头三级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提升急危重症患者救治能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急危重症识别、处置和转诊能力。在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里要安排重症医学医护人员,并配备呼吸机、ECMO(体外膜肺氧合)、监护仪等设备以及必要的便携设备,适应执行不同规模救援任务,形成可在区域内或跨区域调度的快速反应、机动灵活救治力量。强化重症医学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五)提升县域内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千县工程”,深入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等,补齐县域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短板。持续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增强基层医疗机构重症应急处置和规范转诊能力,全面提升县域内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能力。到2025年末,力争每个县域至少1家医院重症医学科能力水平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推动一批县级医院重症医学科能力水平达到三级综合医院水平。 三、着力加强重症医学专科能力建设(六)合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设置。统筹重症医学医疗资源规划与布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包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以上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建设重症监护病房,按标准新增一批重症医学科床位,满足大规模紧急救治需求。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并申请增加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内各专科ICU床位,配备满足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与治疗设备,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可迅速投入重症患者救治。医院应当按照平急结合原则,储备一批可转换ICU床位,选择适宜的独立院区、病房楼,按照感染防控要求,对其内部病房进行改建,配备满足重症救治设备使用所需的供氧和供电设施,以及呼吸支持、抢救和监护等设备,确保能够在24小时内转化为重症专业救治床位。到2025年末,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和儿童专科医院综合ICU床位占比、专科ICU床位占比和可转换ICU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4%、2%、4%;到2027年末,上述指标分别不低于4.5%、2.5%、4.5%。到2025年末,二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和儿童专科医院综合ICU床位占比、专科ICU床位占比和可转换ICU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2%、1%、2%;到2027年末,上述指标分别不低于2.4%、1.2%、2.4%。 (七)推进重症医学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落实《“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将重症医学作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优先支持方向,推广适宜医疗技术项目,积极引进先进治疗技术,丰富治疗手段,补齐重症医学专业技术短板。国家、省、市(县)层面分别支持一定数量重症医学相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引导医疗机构将重症医学作为提升临床专科能力的重要支撑,在床位、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提升对呼吸、循环等重要系统功能监测和生命支持治疗能力。 (八)完善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重症医学科国家-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体系建设,力争到2025年末实现重症医学专业质控中心地市级“全覆盖”。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症医学专业关键技术和重点病种质控指标或质量监测项,将重症医学专业相关质控指标纳入三级医院评审、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等工作,有效引导医疗机构提升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九)完善重症医学科服务模式。在夯实重症医学基础上,强化易发生或转进为重症疾病的预防、早期预警与识别,关注早期康复、改善疾病预后。鼓励重症医学科创新多学科诊疗模式,吸纳感染、中医、康复、药学、营养等团队参与,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有效扩充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十)加强重症医学专业医师培养。加强高等医学院校重症医学专业教育,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加强重症医学相关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合理确定重症医学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重症医学研究生课程建设,提升临床诊疗和科研能力。落实以需定招,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强化临床诊疗能力培养。 (十一)提升重症医学专业医师配备比例。强化重症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医疗机构要按标准配备重症医学专业医师。鼓励医疗机构充分考虑重症医学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重症医学医务人员适度倾斜,建立稳定的医师队伍。 (十二)加强重症医学专业培训。建立重症医学专业轮训制度。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以外各专科监护病房医师,应当在重症医学科进行至少半年连续性、系统性轮转培训及考核,能够掌握重症医学治疗理念,熟练使用呼吸机、持续肾脏替代治疗(CRRT)等开展重要器官功能支持,鼓励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发挥中医药在重症救治的作用,使一批其他专科医师具备重症医学临床技术能力,成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储备。 (十三)加强重症护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将重症监护专业护士作为紧缺急需人才,进一步推动重症监护专业护士扩容。建立健全基于护理岗位的绩效考核、奖励评优等机制,给予重症监护专业护士等临床一线护理岗位适度倾斜。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加大重症监护专业护士培养和培训力度,到2025年末,各地重症监护专业护士参加专项培训比例不低于90%;到2027年末,基本实现专项培训“全覆盖”。 五、不断推进重症医学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十四)合理调整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价格。将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考虑,符合启动条件的,将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资源消耗多等体现重症医学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合理制定调整价格。做好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十五)增强重症医学专业吸引力。健全以医疗质量、效率和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做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合理保障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充分考虑重症医学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向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为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缓解医务人员压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六、组织实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区域重症医学医疗资源现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重症医学科建设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重症医学医疗资源,指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重症医学科建设,提升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重症医学科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教育部门要加强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向重症医学科倾斜的有关政策。 (十八)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加强指导,按照主要指标定期进行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通报结果,挖掘典型、总结经验。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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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等4项食养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等4项食养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食品评估中心,有关医院、学会、协会: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发展传统食养服务,预防和控制我国人群慢性病发生发展,我委组织编制了《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儿童青少年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使用并做好科普宣传。食养指南旨在发挥现代营养学和传统食养中西医联合的优势,将食药物质、新食品原料融入合理膳食,针对不同季节、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提供食谱套餐示例和营养健康建议,提升膳食指导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工作中鼓励各级卫生工作者(包括营养指导人员)结合工作需要和患者实际,参考指南指导应用,辅助预防和改善慢性病。鼓励居民参考指南推荐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搭配日常膳食,养成良好饮食习惯。附件:1.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2.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3.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4.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5.儿童青少年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6.儿童青少年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7.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2024年版)8.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2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 附件2: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 附件3: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 附件4: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 附件5: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儿童青少年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 附件6: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儿童青少年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 附件7: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2024年版)” 附件8: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2024年版)问答”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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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通知(附解读)
关于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提出的“以基层为重点”的要求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持续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决定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鉴于社区医院建设已经全面推开,2019年印发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失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2023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要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坚持中西医并重,强化医防融合服务,建设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就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25年,服务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达到能力标准,全国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达到20%以上,其中东、中、西部省份分别达到30%、20%和10%以上;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或机构人员少于10人的,对照标准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全国每年新增社区医院500个以上,力争到2025年全国累计建成社区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重点行动任务 (一)规范开展能力提升和社区医院建设。2023年,全国达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东、中、西部省份分别达到85%、60%和40%以上。对2021年前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开展“回头看”,确保达到新版标准要求。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医院建设,可更多地授权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社区医院评价,严格把握标准,规范复核和评价流程,确保公平公正、结果客观真实。鼓励以省为单位规范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牌,向群众展现服务能力水平,增强基层机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中心卫生院。根据乡村形态发展变化,考虑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因素,在东部中部地区人口超过30万、西部地区人口超过20万的县(市)中,在县城之外选建1-2个已达到推荐标准、床位原则上不低于50张或者达到县医院床位数的1/10、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能力的中心卫生院,重点加强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急诊急救、临床专科、特色科室、设备配备、住院床位等建设,有条件的达到二级医院水平。 (三)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主责”原则,对照《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开展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评价,强化和拓展符合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加快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积极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以省为单位,2023年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20%以上,至2025年达到40%以上。2023年,实现人财物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1/3以上,到2025年力争达到50%以上。 (四)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配备和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居民需要和社区医院建设情况,配齐全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中医、护理、药学、检验、影像、康复、精神卫生防治、心理健康、公共卫生等各类适宜人才。稳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用好和争取编制资源,适应居民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面向基层加强住院医师、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中医、护理、药学、医技、康复等医务人员培训。有计划选派基层骨干人员赴上级医院进修,进修期间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五)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中医馆建设,加强中医医师配备。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条件,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创造条件对15%的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依托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补齐医疗应急和传染病应对及儿科等短板。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和转诊转运能力,与当地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统筹衔接,原则上每个机构至少配备1辆救护车,建设紧急医学救援站点。对于在城市主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城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情况统筹配备救护车,满足急救转运需要。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化的发热诊室(传染病诊室),设置可转换的应急物理隔离区和隔离病房(观察室),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动态更新。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应率先设置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要加强全员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培训,掌握季节性传染病预防、治疗基本知识技能,在全科医师队伍中普及儿科诊疗知识,尤其是季节性传染病救治内容,有效发挥分级分层分流救治的作用。 (七)加快基层信息化建设。加快统筹建设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推进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以省为单位,2023年建成率达到40%以上,2025年达到80%以上。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提档升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设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明确1名经县级及以上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用信息化提升法定报告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报送质量,到2025年基本实现在医生工作站自动生成信息并按程序报告。加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完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与上级医院的远程会诊、诊断和培训,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结果互认。以省为单位,2023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并推进向村级延伸覆盖。 (八)改善群众就医体验。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标识,提高视觉形象辨识度,绿化美化环境。规范统一人员着装,做到言语和善、举止文明、态度热情。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探索合理设置全科诊疗(慢病管理)、专科服务、预防保健(妇幼保健)、中医药服务、医学康复等相对集中的服务区,提高服务综合性和连贯性。推行“一人一诊室”,保护患者隐私。优化就诊流程,实行预约诊疗,减少服务对象候诊时间,改进挂号、缴费、打印报告等点位布置,减少人员动线交叉流动。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缺药登记配送服务,改善药事服务水平。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饮食、运动建议,推广非药物治疗方法。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保留一定的人工服务,改造无障碍通道,提供轮椅、担架等便民设施。 (九)加强行风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基层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指导,三年内实现省级对地市、地市对县区、县区对机构全覆盖。对违反九项准则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机构不能参加当年申报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或者推荐标准的复核。深入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每年及时开展医保基金有关制度和政策培训及基金使用情况自查,严格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2023年,结合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配合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情况。各地要将行风建设和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作为复核评价重要指标。 (十)守牢安全底线。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培训,重点包括《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等方面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涉医违法犯罪,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和造成人员伤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上年度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情况开展一次分析评价,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定预算和资金投入,满足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人防、技防、物防。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县包乡、乡包村帮扶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鼓励各地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基础上,探索开展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的等级(星级)评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达到推荐标准机构名单、新建成社区医院名单等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二)加强工作统筹。将开展三年行动工作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城市医疗集团建设、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衔接,做到相向而行,相互促进。将开展三年行动工作与乡村振兴、城乡社区建设、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等国家重点工作统筹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三年行动持续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发掘、树立和宣传先进人物和机构典型,鼓励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人物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多种形式发布和展现工作进展、成效,打造基层优质服务品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影响力和认可度。 解读“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制定《“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印发通知。现对《行动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在就近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和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形势下,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尤其是医疗服务能力,2018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启动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先后制定印发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和《社区医院基本标准》等4项标准,为各地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供了参考。活动开展以来,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投入,指导和支持基层机构对照标准补短板、强弱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2年底,全国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达到68%,累计建成社区医院超过3800个,群众看病就医环境明显改善,两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得到各方的普遍认可。2024年是落实“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各项要求承上启下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和感受度。 二、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目标是什么? 《行动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要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到2025年,服务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达到能力标准,全国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东、中、西部省份分别达到30%、20%和10%以上。全国每年新增社区医院500个以上。以省为单位,2025年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25年,包括个体举办在内的村卫生室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比例在50%以上。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三、《行动方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方面提出哪些任务要求?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文件精神,《行动方案》从机构建设层面提出如下具体任务要求:一是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对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二是指导各地主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医院建设,对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并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公益属性不变;三是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服务人口较多、距离县城较远、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中心卫生院,有条件的达到二级医院水平;四是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强化和拓展符合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积极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 四、《行动方案》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医疗应急和儿科建设方面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中医馆建设,加强中医医师配备,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条件。二是补齐医疗应急和传染病应对及儿科等短板,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和转诊转运能力,指导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化的发热诊室(传染病诊室);在全科医师队伍中普及儿科诊疗知识,尤其是季节性传染病救治内容,有效发挥分级分层分流救治的作用。 五、《行动方案》在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配备和培训方面有什么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居民服务需要和社区医院建设情况,配齐全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中医、护理、药学、检验、影像、康复、精神卫生防治、心理健康、公共卫生等各类适宜人才。面向基层加强住院医师、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中医、护理、药学、医技、康复等医务人员培训,有计划选派基层骨干人员赴上级医院进修学习。 六、《行动方案》对基层信息化建设提出哪些具体举措? 《行动方案》从加快统筹建设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加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建设完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等方面,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明确1名经县级及以上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提出用信息化提升法定报告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报送质量,到2025年基本实现在医生工作站自动生成信息并按程序报告。 七、《行动方案》对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出哪些具体举措? 《行动方案》提出要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标识,提高机构视觉形象辨识度,绿化美化机构环境。规范统一医务人员着装,做到言语和善、举止文明、态度热情。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探索合理设置全科诊疗(慢病管理)、专科服务、预防保健(妇幼保健)、中医药服务、医学康复等相对集中的服务区,提高服务的综合性和连贯性。推行“一人一诊室”,保护患者隐私。优化就诊流程,实行预约诊疗,减少服务对象候诊时间,改进挂号、缴费、打印报告等点位布置,减少人员动线交叉流动。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缺药登记配送服务,改善药事服务水平。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饮食、运动建议,推广非药物治疗方法。设置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保留一定的人工服务,改造无障碍通道,提供轮椅、担架等便民设施。 八、《行动方案》在行风建设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基层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实现省级对地市、地市对县区、县区对机构三年全覆盖。对违反九项准则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机构不能参加当年申报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或者推荐标准的复核。深入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每年及时开展医保基金有关制度和政策培训及基金使用情况自查,严格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 九、《行动方案》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全员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上年度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情况开展一次分析评价,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确定预算和资金投入,满足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需要,加强机构安全生产人防、技防、物防工作。 十、如何落实好《行动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调各地要对照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加强工作统筹。强调各地要将开展三年行动工作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城市医疗集团建设、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衔接;与乡村振兴、城乡社区建设、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等国家重点工作统筹衔接。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为开展三年行动持续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发掘、树立和宣传先进人物和机构典型,调动和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内生动力。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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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 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四、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文书核查管理机制,对本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定期进行统计核查,及时纠正越权开具、超常规开具等不规范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管理,及时回收销毁相关医疗文书,防止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流出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文书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文书开具全流程追踪和管理。 五、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开具医疗文书及用章人员均对医疗文书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反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授权等处理;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月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及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但除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以外,国家对其余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尚无统一管理规定或要求,不利于医疗文书的规范开具和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文书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具医疗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就医疗机构内部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一是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医疗文书目录,明确医疗文书开具人员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落实证章分离要求。二是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要求医疗机构统一本机构医疗文书格式,明确医疗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三是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要求医疗机构从各个环节加强对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管理。四是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回溯核查机制,加强医疗文书结果质量管理。五是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文书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医疗文书质量。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文书管理的主体,要认真理解《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将尚未进行统一管理的各类医疗文书尽快纳入管理范畴,消除管理空白点和漏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好医疗文书管理,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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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统一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我国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当前,我国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此次出台的办法首次对社会团体名称作出规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此外,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为此,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一起来看文件原文: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 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着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着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 (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相一致。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者使用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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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实现,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更好发挥疾控事业在国家整体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二、系统重塑疾控体系 (三)强化疾控机构核心职能。做强中国疾控中心,重点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全球公共卫生合作等职能。做优省级疾控中心,重点强化省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验室检验检测、应用性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统筹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利用、对外合作交流等职能。边境省份疾控中心强化跨境传染病防控合作。做好市、县级疾控中心重新组建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与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整合,强化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确保疾控和卫生监督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优化完善疾控机构职能设置,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中心加挂预防医学科学院牌子,强化科研支撑和技术保障能力。推动国家、区域和省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发挥辐射支援与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医疗机构疾控职能。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将疾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持续提升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院区的传染病诊疗、监测、检测、培训、科研、应急等能力和水平。2024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室规范化要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参照执行。 (五)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深度协作,建立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建立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接受属地疾控部门业务管理。探索疾控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建立社区疾控片区责任制,完善网格化基层疾控网络。 (六)夯实疾控工作基础。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疾控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及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要设立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保健观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员,监管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医疗工作力量,做好疾控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疾控工作,培育志愿者队伍。 三、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 (七)提升监测预警和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建立疾控部门牵头,跨部门、跨区域、军地互通,以传染病多渠道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为重点的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优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完善临床监测、病原监测、病媒监测等专业监测,健全和畅通医疗机构报告、医务人员直接报告、科研发现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群众个人报告、舆情监测等信息渠道,实现卫生健康、疾控、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气象、移民、林草、中医药、药监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加快疾控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提升中国疾控中心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的远程和国际支援能力,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托疾控机构等组建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支持各地市组建快速反应小分队,每个县域建立1支基层综合应急分队,切实强化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运输、轮换、处置的协同联动,健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并动态调整防控应急物资目录,合理确定储备规模;抓好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平急转换使用,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九)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水平,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构建分级诊疗格局。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升级改造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基地。大力改善传染病医疗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传染病院区和专科,完善传染病医疗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控领域的独特优势和“治未病”作用。 (十)提升公共卫生干预能力。持续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巩固重点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成果。强化疫苗预防接种。完善环境健康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和风险预警平台,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近视、肥胖等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危险因素的监测和综合干预。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营养健康、伤害监测、老年人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及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十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国家、省级疾控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县级疾控主管部门负责疾控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辖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任务。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制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装备标准,按规定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工具、执法装备,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等保障。 (十二)提升宣传教育能力。建立平急结合的疾控信息发布、新闻舆论引导、科学知识普及和社会宣传动员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普及疾控政策和科学知识,教育部门要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居民、患者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大健康科普宣传力度。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人才培养。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学科专业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战略人才储备招生计划”支持范围。加强高校与疾控机构合作,推进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聘任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带教,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疾控机构骨干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出台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探索人员双向流动。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疾控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临床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十四)优化人员配备。按规定核定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相应核定一定比例事业编制并予以保障,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十五)完善人才使用与评价体系。实行公共卫生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在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中心分领域设置首席专家岗位。优化岗位结构,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各级疾控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扩大疾控机构用人自主权。健全符合疾控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特点的职业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坚持分层分类评价,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重点考核疾控工作实绩,县级及以下疾控机构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对长期扎根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基层疾控机构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组织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本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开展卫生工程、检验检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建立完善相应岗位晋升通道。 (十六)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完善符合疾控体系人才队伍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总量的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探索建立相应津补贴制度。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控工作专业人员和全科医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津贴和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才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疾控事业改革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纳入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疾病防治和保障职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强化上级疾控机构对下级疾控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八)推进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等,推动加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的制修订。持续完善疾控标准体系。加强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十九)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支持改革完善疾控体系,重点保障各级疾控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发展建设支出,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在科研投入、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相关政策支持。落实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政策。完善重大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疫情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二十)加强信息化支撑保障。进一步加强疾控信息化治理,健全疾控信息标准体系、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在全国疾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善传染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等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数据交换,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病原体检测等数据自动获取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数据集成、风险识别、智能分析和及时预警能力。 (二十一)加强科研攻关。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龙头、省级预防医学科学院和传染病医疗机构为骨干,打造一批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和重点实验室,提升疾控科技研发与转化应用能力。支持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共享科技平台和资源。支持预防医学科学院提升公共卫生科技创新能力,打造传染病防控研究核心基地,重点加强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防控策略措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科研攻关。 (二十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深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传染病防控合作。加强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和信息交流。加大全球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公共卫生领域对外援助。深入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2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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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通知(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感染性疾病等 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通知》解读 一、质控指标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质控指标体系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科学、规范的医疗质控指标体系对加强科学化、精细化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委陆续制定印发了部分临床专业质控指标,对促进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充实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我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国家质控中心制定了感染性疾病、健康体检与管理、疼痛、整形美容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二、主要特点 指标遴选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科学性。根据相关专业主要病种、重点技术和诊疗过程关键环节遴选指标,充分考虑指标的监测价值、敏感度和导向作用。二是规范性。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意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补充说明,防止出现误解误读。三是可操作性。充分考虑指标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并对指标进行了统一编码,便于行业交流和信息统计,适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应用。后续,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进一步扩充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不断健全和优化质控指标体系。 三、指标的应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项质控指标和各种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自我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指标信息的上报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要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在国家发布的质控指标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化、扩充相关质控指标,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强化指标应用,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通过年度《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等形式定期反馈医疗质量安全情况,并将医疗机构有关质量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临床专科评估等工作。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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