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简介

Foundation introduction

中国医学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首任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著名社会活动家朱学范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医学科学家吴阶平院士,北京市政协原主席白介夫,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和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等老前辈先后担任基金会主席,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基金会现任主席为知名社会活动家陶斯亮女士,现任理事长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曲强教授。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等级评估证书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2024-09-11

什么样的人群推荐进行肺癌筛查?

  作者:北京协和医院胸外科 高雪涵  肺癌在我国是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之一,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吸烟率居高不下,肺癌的发病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根据国家癌症中心2014年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年新发肺癌病例约78.1万,死亡病例约62.6万,位居恶性肿瘤之首。但是,早期肺癌常常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导致大多数患者在发现时已处于晚期,从而降低了整体的5年生存率。近年来,随着低剂量CT的普及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肺癌可以在早期被发现,从而大大提高了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因此,对高危人群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和治疗对于肺癌的控制至关重要。  低剂量CT(LDCT)是目前肺癌筛查最为普遍的方法,它已被证实可以降低肺癌的死亡率,对肺癌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20年NCCN指南,以下人群推荐进行肺癌筛查:  1. 年龄在55岁至77岁之间,目前吸烟且吸烟量大于30包/年,或者戒烟时间小于15年的人群。这类人群建议每年进行一次LDCT筛查。  2. 年龄在50岁或50岁以上,吸烟量大于20包/年,并且至少有一个额外的危险因素,例如个人癌症或肺部疾病史、肺癌家族史、氡暴露和职业致癌物暴露。这类人群同样建议每年进行一次LDCT筛查,但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两年。但如果个体不能承受可能的肺癌切除手术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的疾病,不建议进行LDCT筛查。  除了高危人群,还有一部分中、低风险人群也值得关注:  3. 中风险人群包括年龄在50岁或50岁以上,吸烟量大于20包/年或有二手烟接触史,但没有其他肺癌危险因素的人。这类人群目前没有被推荐进行肺癌筛查,一些研究表明,对中风险人群进行筛查也是有益的。  4. 低风险人群包括年龄在50岁以下和(或)吸烟史少于20包/年的人群。对于这类人群,目前没有推荐进行肺癌筛查。  肺癌早期筛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早期筛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患病风险,提高治疗成功率和患者的生存率,降低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因此,我们呼吁更多的人重视肺癌早期筛查,保护自己的健康,预防肺癌的发展。如果您符合肺癌筛查的标准,请尽早进行一次筛查,以确保自己的健康。

2024-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三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四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七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十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一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九十二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九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十四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第九十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九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一百零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一百零七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9-02

大健康企业之二—— 健康企业故事中车株机:全方位高质量健康企业建设典型案例

文章推荐人:中国医学基金会理事 周敬实施单位: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张芳供稿健康中国企业行动协调推进办公室编辑整理  【编者按】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申报的“坚持四位一体倡导全面健身”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21全国健康企业建设特色案例。株机公司从优化健康环境、提升健康管理、营造健康文化、保持健康发展等方面积极作为,确保员工和企业共同进步,共享健康,是突出综合推进的特色案例。  中车株机公司是中国中车旗下的核心子公司、湖南千亿轨道交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创造了中国轨道交通装备领域的诸多纪录,是中国电力机车之都、中国电动车组技术的发祥地、储能式现代电车的开创者、中国磁浮列车的摇篮。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全国首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湖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株机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和存在的价值是为了员工的福祉”、“快乐工作、健康生活”作为企业文化理念,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其申报的“坚持四位一体倡导全面健身”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21全国健康企业建设特色案例。  株机公司从优化健康环境、提升健康管理、营造健康文化、保持健康发展等方面积极作为,倡导全职业生涯健康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共同进步,共享健康。  一、提质增效,打造健康作业环境  公司近年来大幅增加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作业环境改造投入,致力于从源头减少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健康。同时,公司参考星级酒店模式,导入星级现场管理标准,打造了一批星级作业现场,让员工舒心地工作。迄今为止,公司未发生职业病。  一是投资实施全球行业首条转向架智能制造产线,全面提升公司的智能化生产管控水平,在“国家2015年智能制造专项” 51个入选项目中位列第1名,整个项目实现高度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从源头减少焊接烟尘、噪声、粉尘等危害因素产生。  二是开展涂装智能化改造,2020年投资3.64亿元建设智能涂装厂房,在涂装作业全过程中应用自动化喷砂、喷漆、打磨、检测等技术手段,落实以机代人生产的智能化、自动化工作思路,选用水性漆静电喷涂、采用立柜式射流空调机组+独立新风机组排风。源头降低噪声、粉尘、苯系物危害,降低员工劳动强度,提高环保清洁生产水平。  三是开展星级现场建设,株机公司借鉴星级酒店管理理念,整合公司5S管理、定置管理、目视化管理、精益安全工位等管理资源,按照“组装现场五星级,加工现场三星级”的建设目标,打造了一批星级现场,为员工创造舒适健康的作业条件。  二、四位一体,营造健康生活氛围  公司历来高度重视员工健康生活,建设改造了田心星光鸟巢、田心水立方、孝刚文体中心、足球场、体育馆、踢金岭广场、健身吧等一批高标准、高档次、高品位的文体场馆。将员工生活区打造成为国内运动场馆最密集的社区之一,用实际行动践行“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  一是文体活动“有热度”。  2021年株机公司继2001年之后再次获评“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这是每四年表彰一次的我国群众体育工作最高奖项。  公司工会一直坚持“大型活动公司办、小型活动基层办、业余活动协会办、日常活动阵地办”的四位一体模式,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帮助员工缓解工作压力,保持良好体育运动习惯和蓬勃的精神面貌。  近年来,公司相继开展员工运动会、趣味运动会、水上运动会、100公里接力跑、全员健身行、员工嘉年华等大型主题活动。每年举办各类体育赛事超过400场次,参加体育比赛超过4000人次。公司级的拔河、乒乓球、气排球、羽毛球、篮球、足球、长跑等比赛项目常年坚持,成为固定的品牌赛事。  公司足球队在全省和全集团足坛久享盛誉,曾代表湖南省参加中国足协2019“我爱足球”民间争霸赛全国总决赛获得第三名的优异成绩。  二是关爱女工有“有温度”。  围绕“二个服务”: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女员工的全面发展  优化“五个风采平台”:全国女校培训平台、芙蓉杯竞赛平台、媒体宣传平台、选树培优平台、EAP活动平台。“关爱女工健康行”乳腺疾病防治及保健知识讲座    女工专用场所由1个增加到7个,建设有女工爱心屋、女工健身馆、女校室、女工卫生室;每年一次的女工妇检项目,档次及检测手段越来越先进,由原来的基础检查项目扩展到现在的TCT、CTB、HPV、乳腺全容积等进一步检查,到检率达97%;女工卫生费标准由人均每年200元提高到550元;关爱单亲困难女工,女工“五期”保护更全面。  三是健康心理“有深度”。  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企业员工的工作压力日益增大,影响员工心理健康,株机公司不仅关心员工身体健康,也深度参与员工心理健康建设,在办公区域设置了健身吧、咖啡吧、唱吧、解压吧、书吧等,定期组织心理健康培训,EAP幸福列车随时接受咨询,最大限度帮助员工化解心理压力,建立健康心态。  三、以人为本,积极培育健康文化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和存在的价值是为了员工的福祉”、“快乐工作、健康生活”作为企业文化理念,探索出“大安全观”、“建满意之家”、“六送三关注”、“幸福列车EAP”、“职业健康达人”等一系列服务员工身心健康的工作品牌,积极培育健康文化。  一是孵化推广大安全文化,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设体验式“大安全”文化培训中心,“四零一无”安全目标深入人心,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得到空前重视。  二是打造“职业健康达人”和“健康达人”品牌,创新开展“职业健康达人”知识竞赛,竞赛活动获国家卫健委官微推送;开展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公司员工制作的“听力防护我行动”和“职业健康达人SHOW”视频作品在“健康中国”官方APP上展播;创新开展全员体质检测、定期评选并奖励“健身达人”、“瘦身达人”、“健康达人”等,持续引导员工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现在“每天锻炼一小时”已经成为更多员工的新常态。  三是积极加强体育协会和阵地建设,创建羽毛球、跑步、自行车、柔力球等18类文体协会,会员超过2000人。最大限度把体育骨干凝聚到体育协会中来,把员工群众吸引到体育阵地活动中去。 每年组织各类文体特长教学,每年开办网球、太极拳、柔力球、瑜伽、肚皮舞、爵士舞等各类培训班1200余课时,培养员工文体特长与爱好,提升员工健康素养,传递健康品味正能量,深受广大员工的喜爱和好评。  四、推进成效  (一)员工健康状况逐年改善,幸福感逐年提升   员工健康保护已经成为提升员工获得感、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的基本要求。通过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株机公司将员工生活区打造成为国内运动场馆最密集的社区之一,做到随处可锻炼;通过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将全民健身的理念落实到各项群众体育运动中,员工健康素养显著提高,健康状况逐年改善,幸福感逐年提升。  (二)提升了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软实力  中车株机公司通过推进健康企业建设,不断优化现场作业环境,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完善健康管理和服务,不断满足员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企业文化在员工身上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得到了全体员工的深度认同,强化了员工归属感与凝聚力,大大提升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和软实力。(三)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扩大了企业影响力  通过建设健康企业,公司展现了优美的园区社区环境,五星级标准的作业现场,稳定良好的经营业绩,员工昂扬的精神状态,为周边民众和合作伙伴提供了服务与便利,如改造社区休闲运动广场,疫情期间公司向社区、医院等捐赠防疫物资和资金,建设株洲市第一座企业方舱接种点,面向所有人群开展集中疫苗接种,开设集中核酸检测点等等,让群众也享受到公司健康投入带来的福利。中车株机公司形象进一步提升,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知名度得到有效传播,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实现了稳步增长,牢牢站稳200亿平台,还带动湖南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突破1000亿规模,促进就业超过20万人。

2024-08-19

不小心发生切割伤,应该怎么办?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不慎摔倒、碰伤,菜刀及玻璃、铁皮等划伤,皮肤均可引起切割性损伤。也可因他人致伤,皮肤好比一个外衣,包裹在人体表面,保护组织、器官,抵抗病菌侵入,一旦皮肤不完整,就会使肌肉、血管神经、甚至骨胳外露损伤,细菌等微生物也会进入,引起感染,所以,早期的正确处理对愈后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切割伤发生后,首先看到的血,人们也因此而惊慌失措。  1.首先是止血,当看到伤口出血,应大致进行判断,动脉出血为喷射样,随心脏搏动涌出,鲜红色。静脉出血较缓慢,为暗红色,毛细血管出血像浸湿的海绵样,慢慢渗出。其中动脉出血比较凶险,严重出血表现为面色苍白、脉搏微弱或增快,口渴、头晕或浑身无,需要紧急送医院救治。  ①直接压迫止血法:  首先检查伤口是否有异物,如果没有异物,可将敷料(或布料、毛巾、手帕等)盖在伤口上然后用手直接压迫止血,注意压力是持续的,不可时紧时松,否则达不到止血效果。  ②加压包扎止血法:直接压迫止血后,用绷带(或布带)加压包扎,持续止血。  2.伤口的早期处理:  ①伤口较小,可以挤出伤口内少量血液,防止伤口内的污染,注意手不要触摸伤口,然后用75%的酒精消毒,用创可贴包扎,注意包扎的方向,应使伤口闭合。  ②切割伤口多数创口边缘整齐污染轻。遇伤口污染较重者,应用纱布去除伤口周边污染物,伤口内异物不要轻易取出,用0.9%浓度盐溶液或凉开水冲洗伤口,然后包扎(用无菌或干净纱布、手绢、毛巾,外用布带、绷带、纱布)。注意不要用一般水来冲洗,也不要乱上药,消毒剂均有害。  ③对于伤口较大、较深,怀疑深部神经、血管、肌腱等器官损伤的除止血处理外,应注意肢体制动,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3.除了较小较浅的切割、损伤可以自己处理外,均需要到医院处理。应当进行破伤风抗血清注射,以防破伤风杆菌感染;应用抗菌药,防止伤口化脓感染。如果需要医院进一步处理,尽早到医院,减少感染机会。

2024-08-01

共话炎症性肠病专病医联体建设新模式

作者:健康报社有限公司记者:刘欣茹中国医学基金会2024年度炎症性肠病专病医联体协作模式交流项目参会嘉宾合影  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及区域均衡布局,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近日,由中国医学基金会发起、强生公司支持的“2024年度炎症性肠病专病医联体协作模式交流项目”会议召开。150余名炎症性肠病(IBD)专病领域医生齐聚一堂,共话我国IBD诊疗领域发展新模式。携手并进,共绘IBD专病医联体高质量建设“同心圆”  IBD是一种慢性非特异性肠道免疫炎症性疾病,主要包括克罗恩病(CD)和溃疡性结肠炎(UC)。近年来,我国IBD发病率明显上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并造成沉重的社会医疗负担。作为一种复杂且多样化的疾病,IBD治疗需求与医疗资源配置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为破解这一难题,构建以IBD专病医联体建设为核心的分级诊疗体系成为时代所需。  2021年4月,在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的指导下,IBD专病医联体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在IBD专病诊疗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第十一届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IBD学组组长、中国IBD专病医联体理事长、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科学科带头人陈旻湖教授介绍,该医联体以“上下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协同”为合作基石,以“患者治疗需求”为导向,强调多学科联动,促进IBD专病学科快速发展。为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诊疗体系,IBD专病医联体制定了详细的总体规划,即构建“省-市-县”三级协作体系,以省级牵头单位为核心,设立区域诊疗中心,并辐射至县域医共体;按照“一年试点、两年孵化、三年成型”的规划稳步推进,逐步实现IBD专病专治、早诊早治。在这一过程中,IBD专病医联体致力于形成“四个统一”,即统一跨专科协作流程、统一跨机构转诊标准、统一质量控制规范、统一数据监管体系,确保医联体内诊疗服务的同质化、高效化。此外,IBD专病医联体还建立了IBD诊疗质控评估中心(IB-DQCC),以诊疗规范化、服务同质化为目标进行顶层设计。  陈旻湖认为,IBD专病医联体不仅为患者带来了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医疗服务,更推动了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医疗质量的全面提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IBD医联体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更多患者带来福祉。  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IBD学组前任组长、北京协和医院主任医师钱家鸣教授表示,通过加强跨地域、跨机构的合作,IBD专病医联体能够有效提升IBD的诊疗效率与服务质量,为患者带来更加精准、高效的治疗方案。“筛诊治管”,得出IBD专病诊疗“更优解”  “筛诊治管”患者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的构建,是IBD专病医联体建设领域的一次重要创新。在此次会议上,IBD专病医联体成员单位交出各自在患者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构建方面的“成绩单”。  东莞康华医院在推动IBD早期筛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依托慢性腹痛门诊及粪便钙卫蛋白(Fc)检测,东莞康华医院积极推动东莞地区IBD的早期筛查。在陈旻湖带领的广东省IBD专病医联体的支持下,东莞康华医院积极带动兄弟医院协同发展,成立了东莞市IBD医联体,通过资源共享、技术交流,提高区域的IBD诊疗水平。同时,医联体内部还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转诊机制,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尽早的识别和诊断,形成IBD早期筛查的“广东东莞模式”。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构建的“浙江宁波模式”的核心在于通过医联体形成诊断闭环。该院以省级牵头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为核心,联合省内多家顶尖医疗机构,形成覆盖广泛、资源共享的医疗网络。通过这一网络,该院实现了从内镜取材到规范化病理报告书写,再到参照省级诊断标准,规范病理读片的全链条优化,确保了诊断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后续精准治疗奠定了坚实基础。  由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分享的“江苏盐城模式”的核心在于构建了一套科学、高效的IBD多学科诊疗协作体系。借助江苏省IBD专病医联体平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积极与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等省级头部医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了消化内科、普外科、肛肠科、病理科、营养科、影像科等多学科诊疗团队的紧密联动。从IBD门诊筛查到病理诊断,从肛周病变处理到围手术期管理,从生物制剂规范输注到疾病的长程管理,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医联体多学科协同发展的显著优势。通过省级转诊的“绿色通道”,盐城地区的IBD患者能够在“家门口”便捷地享受到省级专家提供的诊疗服务,疑难危重症患者也可以得到及时、高效的救治。  建立“全生命周期患者管理体系”是IBD管理“重庆模式”的基石。该体系以患者为中心,从预防、诊断、治疗到饮食、康复、心理,全方位、多角度关注IBD患者和照料者的健康需求。重庆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通过这一体系,不仅提高了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还促进了区域内IBD诊疗水平的整体提升。“重庆模式”的一大亮点在于“医患双向互动”和“患者帮助患者”。该院牵头成立重庆市首家IBD医护门诊,IBD患者可以享受到包括疾病认知、饮食指导、药物使用、心理评估及居家护理等多方面的支持。科室进一步拓展IBD患者关怀边界,通过建立门诊“患教小屋”、举办线上线下患教活动、建立合理的联系方式及在线沟通渠道,搭建起患者与医护人员、患者与患者之间沟通的桥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科室通过成立志愿者团队、拍摄患教视频和开展同伴支持等举措,切实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砥砺前行,探寻IBD专病医联体建设最大“公约数”  在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国考”指标指引下,通过创新模式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医患双赢,成为与会者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IBD诊疗领域多种生物制剂被纳入国家医疗保险目录,创新药品的可及性大幅提高,患者的经济负担显著降低。但由于IBD患者需要接受终身系统性的随访和疾病管理,不同医保形态及治疗场景的差异会对IBD患者的治疗结局产生不同影响。作为国内规模较大的IBD诊疗中心之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积极探索IBD治疗药物的医保形态对患者的影响。该院炎症性肠病中心发起了“医保改革对中国克罗恩病患者医疗资源利用和持续性的影响”的研究。研究发现,在同样的治疗方案下,杭州市医保组患者(门诊、住院医保政策基本一致)的停药风险、医疗费用和医疗资源利用率远低于外市医保患者,IBD治疗场景的差异(门诊或者住院)对克罗恩病相关治疗总成本的降低起到了完全中介作用。这一结果表明,良好的医保政策能够显著提升患者的治疗依从性,降低患者经济负担。  现实中的案例是,随着IBD患者数量的激增,汕头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逐渐感受到了“国考”指标带来的压力,药占比高、患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大、病例组合指数(CMI)偏低等问题接踵而至。面对压力,医院主动出击,通过医联体合作及资源再分配寻找突破口。医院首先在医联体内部进行了重新分工,并通过在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建立专门的输注中心来缓解床位紧张等问题,形成汕头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揭阳浩泽医院合作的“汕大医联体模式”。数据显示,“汕大模式”成效显著,自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医院下转患者次数显著增加,CMI值大幅提升,医疗服务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同时,药占比和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均有所下降,为科室重点发展IBD亚专科解决了“后顾之忧”。  提升IBD患者疾病诊疗的依从性至关重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消化内科主任曹倩教授表示,IBD诊疗过程较长,患者在疾病活动期接受住院治疗,在缓解期接受门诊随访治疗是适宜的诊疗模式。目前,尽管国家医保目录不断纳入更多创新药品,但针对IBD等慢性病的门诊特殊病种覆盖范围仍有限。许多地区尚未将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门诊治疗报销比例和额度往往低于住院治疗,导致患者门诊治疗的经济负担较重,不利于鼓励患者选择门诊随访治疗。随着治疗药物的不断升级和医保政策的逐步完善,门诊随访治疗将逐渐成为IBD等慢性病治疗的主流模式,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门诊特殊病种与住院共享报销额度的模式,进一步提升IBD患者疾病诊疗的依从性。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以IBD专病医联体建设为抓手推动分级诊疗的实施,不仅是对医疗资源优化配置的一次有益探索,更是对患者生命质量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陈旻湖表示,随着项目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一个更加高效、公平、可持续的IBD诊疗体系将逐步形成,为更多患者带来健康和希望。

2024-07-30

检查发现肺结节,我该怎么办?

  作者:北京协和医院胸外科 周梦馨、高雪涵  “肺结节”是如今非常火的一个医学名词。随着全民健康意识的提升,每年常规体检成为大众监测自我健康状况的必要手段,胸部CT是体检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很多人在拿到体检报告后,突然发现自己查出了“肺部结节”。那查出了肺结节要怎么办?很多人由于对疾病不了解而产生焦虑,甚至病急乱投医。为此,本文针对“检查发现了肺结节,我该怎么办”这一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什么是肺结节  肺结节是一个影像学定义,指被肺实质完全包围、界限清楚的小病变(直径≤3cm)。简单来说,就是在影像学检查中发现的肺内的异常病灶。很多肺部疾病都可能表现为肺结节,其中,良性疾病造成的肺结节约占99%1。前面的文章中我们有过详细讲述,因此肺结节并没有想象中可怕。  但是,检查发现了肺结节,请不要慌张,及时到胸外科或呼吸内科就诊,由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防治恶性病变的遗漏和恶化。二、诊断  在发现了肺结节后,第一件事应当由专业医生做出初步诊断,具体包括以下两步:1. 相关科室就诊  能够评估肺结节的科室主要有胸外科和呼吸内科。胸外科以手术作为主要诊断和治疗手段。因此在肺结节方面,胸外科主要评估肺结节需不需手术以及能不能手术。呼吸内科则以非手术方式(主要采用药物治疗)作为主要手段。图1:胸外科或呼吸内科门诊就诊   每个科室的功能是多样且复杂的,不同科室的诊疗侧重点不同,而且在不同医院,科室的命名也会有差别。因此在就诊之前,可以浏览拟就诊医院的官网,查询不同科室所涉及的疾病范围和主要诊疗手段,选择最适合的科室就诊。2. 肺结节的评估  肺结节的评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临床表现、影像学特征及其它辅助检查。(1)临床表现  临床表现的评估主要通过医生的问诊和简要的查体进行。因此,我们建议患者本人在第一次就诊时到场(至少是进一步治疗前),从而提供最可靠和详尽的第一手资料。而家属和朋友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充,从而使各项信息更加准确。再者,医生通过与患者的直接沟通,可以解答患者的很多顾虑,让患者本人产生参与感,从而减轻患者对疾病本身以及各种检查和治疗的恐惧心理。  临床表现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患者的症状、体征及针对肺结节的治疗情况:如患者是否有发热、咳嗽、咳痰等不适,是否进行抗感染治疗或中药治疗,以及治疗效果如何等。  患者的基础疾病:如是否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等。  患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如是否吸烟、吸烟年限和吸烟量;工作环境是否接触粉尘石棉等有害物质。  患者的家族史:如直系亲属是否患恶性肿瘤等。(2)影像学特征  影像学特征是评估肺结节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经验丰富的医生,能够根据患者肺结节的影像学特征,给出一个较为准确的诊断。影像学特征的评估主要依靠胸部CT,因此,提供全面且高质量的胸部CT影片非常重要。具体来说,就是将所有的胸部CT影片(从第一次拍片到最近一次拍片)提供给医生,由医生阅片,对结节进行综合评定。  需要评定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结节的大小:结节越大,恶性风险就越高2。对于>2cm的结节,有50%以上的可能是恶性的3。对于>3cm的肺部病变,则被称作“肺肿物”而非“肺结节”,恶性概率更高。  结节的形态:通常形态不规则、边缘粗糙(毛刺、分叶)、牵拉胸膜的结节恶性概率更高4。  结节的密度以及实性成分:根据不同密度及实性成分含量,肺结节可分为实性结节、部分实性结节和纯磨玻璃结节。较小(≤8mm)的实性密度结节通常为良性。和实性结节相比,部分实性结节具有更高的恶性风险。  结节的变化:肺结节增大是结节为恶性肿瘤的独立危险因素。大多数实性的恶性结节体积增大一倍的时间是20-400天5。而磨玻璃结节的体积倍增时间可能更长。需要注意的是,结节增大的评估多数依靠人工测量,这个过程存在误差,通常<1.5mm的变化被认为是误差引起6。  不同的影像学特征对结节性质的判断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并不是绝对的。另外,对结节性质的判断主要来源于医生的经验,且会受到很多干扰因素的影响(如CT影片的质量、患者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等)。医生给出的诊断是根据资料及病情的经验性判断,而非最终确诊,肺结节唯一的确诊方式是获取结节组织进行病理学检查(如穿刺或手术)。(3)其它辅助检查  根据不同患者的特点,医生可能会要求患者做一些其他辅助检查,例如肿瘤标记物、PET/CT、肺功能、超声心动图、支气管镜等。  只有各种检查相互辅助和印证,医生才能给出更加准确的诊断并选择最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三、治疗  医生经过评估后,一般会对肺结节是良性倾向结节还是恶性倾向结节做出初步判断。不同性质的肺结节会有不同的治疗方案。1. 良性倾向结节  肺内的良性结节主要包括感染性病变和良性肿瘤。  肺部感染通常需要在呼吸内科进行进一步诊断和针对性的抗感染治疗。如果是陈旧性的肺部感染,可以定期观察。另有一些特殊的肺部感染,如真菌感染或肺结核,抗感染治疗效果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手术治疗。  肺部的良性肿瘤通常都可以选择定期观察。但如果出现了肿瘤进行性增大、肿瘤影响了肺功能或者在定期观察过程中肿瘤出现了恶性征象,则需要根据情况选择手术等诊断和治疗方案。2. 恶性倾向结节  恶性结节主要包括肺原发恶性肿瘤和肺转移癌。  表现为肺结节的肺原发恶性肿瘤,可根据结节不同的特点、可疑的病理类型及患者的健康状态选择定期观察、手术和其他治疗。(1)定期观察  对于考虑生长缓慢的恶性倾向结节,即惰性结节,可以暂行观察处理(划重点)。对于初次发现的具有惰性生长特征的结节,推荐3个月后复查胸部CT;如果3个月后结节无明显变化,复查周期可延长至6个月。定期观察的优势在于:患者暂无需经受手术创伤;且如果在随访过程中,结节出现缩小或消失,则结节有很大可能为良性病变。但定期观察可能会成为部分患者的心理负担,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影响部分患者正常工作与生活7。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惰性结节,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在观察期间爆发性生长。因此,在随访过程中,患者无需针对结节做任何治疗措施,调整心态,放松心情,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2)手术  经过医生判断,对于存在恶性征象的实性结节,或存在生长征象的部分实性结节和纯磨玻璃结节,需要考虑手术治疗。手术本身兼具诊断和治疗的作用,且对可切除的肺恶性肿瘤治疗效果良好,因此是肺恶性肿瘤治疗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手术方式通常首选经电视胸腔镜辅助(Video-assisted thoracic surgery, VATS)手术或经机器人辅助(Robot-assisted thoracic surgery, RATS)手术,也就是常说的“微创”手术。但是,这里的“微创”仅指手术切口小,手术时间缩短(手术切口和手术时间都是和传统的开胸手术对比),而胸腔内的手术范围并不会缩小。因此,手术风险和术后肺功能的受损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微创手术就等于“小手术”。  肺恶性肿瘤的标准术式是肿瘤所在的肺叶切除,同时清扫同侧的肺门及纵隔淋巴结。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早期肺癌和癌前病变的检出率增加,亚肺叶切除(即仅切除肺叶的一部分而非整个肺叶,如:肺楔形切除、肺段切除、肺亚段切除等)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具体选择哪种手术方案,需要由胸外科医生综合评估患者病情后决定。手术方式的决定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结节的性质,结节的数量,结节的位置、患者的健康情况等等。  手术之后,整个治疗过程尚未完成。如果术后病理学检查明确了结节为恶性,则需要根据该肿瘤的类型及严重程度(即分期)8进行后续的治疗或随诊。图2:电视辅助胸腔镜手术(VATS)、机器人辅助胸腔镜手术(RATS)、开胸手术及电磁导航支气管镜辅助手术(3)其他治疗方案  除了手术治疗之外,肺恶性肿瘤还有多种治疗方案,如射频消融术、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及根据肿瘤的基因检测结果进行靶向治疗。这些治疗方案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手术(或拒绝手术)的患者以及作为围手术期的辅助治疗,且这些治疗方案通常需要在明确诊断肺恶性肿瘤后才能进行。  无法手术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  a.考虑晚期病变的结节:如果根据影像学特征及各项辅助检查,医生判定患者失去手术机会(如已存在远处转移、结节侵犯周围大血管或其他脏器),则暂不考虑手术治疗。原因是手术仅增加了患者的创伤而无法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那么,下一步就是依靠穿刺等方式取得肿瘤组织做病理学检查,根据病理结果决定治疗方案。如果这些治疗方案效果良好,肿瘤缩小,则可由胸外科医生评估手术的难度、风险及获益,决定是否行手术治疗。  b.患者全身状况不允许手术:对于有严重系统性疾病的患者,如严重的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手术可能造成这些疾病进一步加重,严重时可能危及患者生命。这种情况暂不考虑手术。下一步应就诊于相应科室积极控制系统疾病,通过再次评估决定是否手术。但如果患者的系统性疾病无法得到良好的控制,则同样需要明确病理后,根据病理结果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另一类肺恶性结节是肺转移癌,即其他部位的恶性肿瘤发生了肺转移。这类结节的治疗以治疗原发部位肿瘤为主。 四、小结  检查发现了肺结节,首先应就诊于相关科室(通常为胸外科或呼吸内科),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  就诊时,请携带完整且高质量的胸部CT影片和其他辅助检查报告;推荐患者本人就诊;  医生会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肺结节的影像学特征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做出初步诊断;  根据结节性质,医生会给出进一步治疗方案,包括定期观察、手术或其他治疗。 图3:肺结节诊疗流程概述 参考文献1. McWilliams A, Tammemagi MC, Mayo JR, et al. Probability of cancer in pulmonary nodules detected on first screening CT. N Engl J Med, 2013; 369:910-919.2. Mehta HJ, Ravenel JG, Shaftman SR, et al. The utility of nodule volume in the context of malignancy prediction for small pulmonary nodules. Chest, 2014; 145:464-472.3. Gould MK, Fletcher J, Iannettoni MD, et al. Evaluation of patients with pulmonary nodules: when is it lung cancer?: ACCP evidence-based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2nd edition). Chest, 2007; 132:108S-130S.4. Chu ZG, Li WJ, Fu BJ, Lv FJ. CT Characteristics for Predicting Invasiveness in Pulmonary Pure Ground-Glass Nodules. AJR Am J Roentgenol, 2020; 215:351-358.5. Thalanayar PM, Altintas N, Weissfeld JL, Fuhrman CR, Wilson DO. Indolent, Potentially Inconsequential Lung Cancers in the Pittsburgh Lung Screening Study. Ann Am Thorac Soc, 2015; 12:1193-1196.6. Revel MP, Bissery A, Bienvenu M, Aycard L, Lefort C, Frija G. Are two-dimensional CT measurements of small noncalcified pulmonary nodules reliable? Radiology, 2004; 231:453-458.7. Freiman MR, Clark JA, Slatore CG, et al. Patients' Knowledge, Beliefs, and Distress Associated with Det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Incidental Pulmonary Nodules for Cancer: Results from a Multicenter Survey. J Thorac Oncol, 2016; 11:700-708.8. Goldstraw P, Chansky K, Crowley J, et al. The IASLC Lung Cancer Staging Project: Proposals for Revision of the TNM Stage Groupings in the Forthcoming (Eighth) Edition of the TNM Classification for Lung Cancer. J Thorac Oncol, 2016; 1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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