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6日
为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国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是取得慈善组织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基金会法人证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基金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慈善组织出示《慈善组织法人证书》等其他事宜。
五、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特殊公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需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证件(包括副本)。使用原件办理业务需二人同行,完成业务后当日归还。
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需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加盖公章、使用专用章,并登记备案。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违反规定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八、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